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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廣州擬對垃圾不分類開罰,相關規定昨起征求意見
  ■新快報記者 占文平 通訊員 陳桃源
  垃圾不分類或者不按規定時間、地點投放,個人最高罰200元,單位最高罰2000元;每個住宅小區至少要設置1個可回收物和1個有害垃圾收集容器,否則物管將面臨至少1萬元處罰。昨日起,《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(草案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在廣州市法制辦官網公開征求意見。
  亂扔建築垃圾個人最高罰500元
  《規定》將生活垃圾分四類:可回收物、有害垃圾、餐廚垃圾(濕垃圾)、其他垃圾(乾垃圾)。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公告的時間、地點、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,不得隨意丟棄、拋撒生活垃圾。
 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分類投放,或者不按公告的時間、地點、方式投放,隨意丟棄、拋撒生活垃圾的,責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對個人處50元-200元罰款,對單位處500元-2000元罰款;將工業固體廢物、建築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的,對個人處200元-500元罰款,對單位處5000元-3萬元罰款。
  小區分類垃圾桶由物管負責設置
  想垃圾分類,但小區里沒有分類垃圾桶怎麼辦?對此,《規定》設置了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,像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置、公告不同類別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、投放地點、投放方式等均由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”負責。
 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如何確定?《規定》明確:(一)城市居住區,實行物業管理的,物業服務單位為責任人;單位自管的,自管的單位為責任人;(二)農村居住區,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;(三)機關、團體、學校、醫院、工廠等,單位為責任人;(四)集貿市場、商場、賓館、酒店、商鋪等經營場所,機場、火車站、公交站場、公園、旅游景點等場所,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。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,由區城管部門指定責任人。
  未按規定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,處1萬元-3萬元不等罰款;沒有建立日常管理制度並公告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、投放地點和投放方式的,處500元-1000元不等的罰款。
  《規定》還明確了垃圾桶的設置標準:居民住宅區收集點應當配置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,每個住宅區或者社區至少設置1個可回收物和1個有害垃圾收集容器;商務、辦公、生產區域應當配置可回收物、餐廚垃圾、其他垃圾收集容器,並至少設置1個有害垃圾收集容器;人行道路、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應當配置可回收物、其他垃圾收集容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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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垃圾混運

  最高罰3萬元
  新快報訊 現實中不少市民吐槽,自己將垃圾分類了,但最後收垃圾還是將其混在一塊運。《規定》明確表示,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,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。生活垃圾運輸單位違反規定,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的,處5000元-3萬元的罰款;情節嚴重的,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活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。
  在運輸過程中,沿途丟棄、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,處5000元-5萬元不等的罰款。生活垃圾在轉運站沒有密閉存放,或者存放時間超過24小時,或者沒有及時清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、廢氣、廢渣,保持生活垃圾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整潔的,處5000元-3萬元不等的罰款;情節嚴重的,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活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。
  ■意見反饋
  一、截止時間:2014年12月20日
  二、反饋途徑:
  1.在新浪微博“廣州政府法制”提交;
  2.登錄市法制辦官網(http://www.gzlo.gov.cn),通過網站上的“立法征求意見”欄目提交;
  3.郵寄至廣州市府前路1號4號樓廣州市法制辦法規處(郵政編碼:510032);
  4.傳真:83125287;5.電子郵箱:gzlfgc@126.com。
  提交意見請留下姓名和聯繫方式,以便作進一步聯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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