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川新聞網成都1月7日訊(王翠 記者蔣娜)騎車人駕駛電動摩托車行駛在非機動車道上,見前方停放一輛小轎車,準備從轎車右側的空隙駛過,突然,一女子拉開車門上車,騎車人躲閃不及,摔倒在地。
  去年3月14日下午,陳芳(化名)駕駛無號牌“玫瑰之約”牌輕便摩托車沿長順上街由北向南在非機動車內行駛,遇許強駕駛“東風標緻”轎車停放在非機動車道內等候其同事袁月(化名)。在袁月打開轎車的右前門上車的過程中,陳芳所駕駛的摩托車沿路邊的臺階摔倒在地,陳芳受傷。事故發生時兩車並無接觸。事後,陳芳受傷住院治療29天,經鑒定,其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。涉事轎車系許強所有,已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。
  傷者陳芳稱,因許強違法占用並停車在非機動車道,袁月突然拉開車門,導致自己躲閃不及摔倒在地受傷。事故發生後,許強不予理睬,駕車離開。許強則認為,自己雖有違章停車的行為,但該車輛並未與陳芳直接接觸,不是陳芳受傷的直接原因。陳芳無駕駛資格且駕駛車輛無牌照,加之對突發事故處理不當,是其受傷的原因,應對自己受傷承擔全部責任。另一位當事人袁月也稱,陳芳摔倒系自己處理不當造成,其應對自己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。保險公司則稱,此案不是交通事故,陳芳受傷系自己造成的,故不屬於保險公司賠償的範圍。
  法院經審理認為,兩車雖未直接接觸,但事故確系車輛在道路運行過程中因避讓而發生,屬於交通事故。故保險公司的主張於法無據。在這起交通事故中,許強違章停車;陳芳無牌駕駛且不按規定使用安全頭盔,兩人對事故的發生均有責任。陳芳在遇到突發事件時,因緊張而處理不當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,應承擔60%的責任;許強違章停車是引發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,因承擔40%的責任;袁月不承擔責任。  (原標題:轎車內乘客突然開車門釀禍 騎車人躲避不及摔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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